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速记中使用数字的一般规范及常见错误

  来源:     作者:     类型: 转载    发表: 2014/12/15    浏览:   


  参考国家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规定》)、《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国家标准》)及国家汉语使用数字有关要求,结合工作实践,笔者用归纳法撰写本文,目的是使大家能规范使用数字,在今后撰写文章时,不犯或少犯数字使用错误。
  一、正确用法   在一般的文章中,经常要使用数字,但数字使用是有具体规定的,不能自行其是。具体有下列几种规定:
  (一)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唯一而确定的情形。
  1、统计表的数值,如正负数、百分比、分数、比例等,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75、-1.3、21.2%、1/7、1:1000等,如用汉字数字就累赘难看。
  2、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,必须使用汉字数字。如一把刀、二倍体、三叠纪、四面八方、五四运动、六五规划、七上八下、八面玲珑、九三学社、十月革命、十一届三中全会、百团大战等等。如用拉伯数字代替,就显得滑稽可笑。
  (二)使用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,目前体例尚不统一且不确定情形。
  凡遇此种情形,总的原则是,凡可以使用阿拉柏数而且又很得体之处,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,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;当不好确定到底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时,可以灵活运用,但全文体例应相对统一。
  1、时间量
  ①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
  一是公历世纪、年代、月、日。如公元前3世纪、20世纪90年代、2007年5月20日;
  年份一般不应简写,如2001年不应简作:“零一年”或“01年”。
  二是时、分、秒。如2时、17时30分。
  ②应当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
  一是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。如丁卯年八月十五日、正月初一、九月九日重阳节等;
  二是中国清代及以前的历史纪年、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。如康熙十二年、贞观八年、藏历阳木龙年一月;
  三是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。如“一•二八”事变、五一国际劳动节、三八妇女节等。
  2、物理量
  物理量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15千米、30平方米、37度、3安培、4伏特等。
  3、非物理量
  非物理量一般分二种情况:一是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100元、10个月、60岁、150人、5万册、1000幅、30名等;二是整数一至十,如果不是出现具有统计意义的表格数组,可用阿拉伯数字,也可用汉字数字,如某高中有教职员工450人,学生500人;提了十条意见,买了二本书等。但不管使用那种,一定要照顾上下行文,全文布局合理,互相照应。
  4、多位整数与小数
  此时应使用阿拉伯数,凡例有以下几种:
  ①专业性科技出版物的分节法。如7.356 42(从小数点起,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一组,组间空四分之一汉字的位置)。
  ②非专业性科技出版物可使分节法,也可不分节。如1.560.615.917;也可用亿、万汉字作单位进行简缩写法,如220000000也可写作22000万或2.2亿,但一般不得写作2亿2千万。
  ③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,为了便于定位读数或转下行,有关部门规定可作为特例使用。如1990年中国人口普查人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。
 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不应断开移转下行。
  ⑤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描述范围时应使用浪纹式连接号,如18米~22米。
  5、概数和约数
  ①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概数,此时必须使用汉字数字,且中间不能使任何符合隔开,如四五个小时、三五天等。
  ②带“几”字的数字表示约数,也必须使用汉字数字。如几万人、十几天、几百分之一等。还有就是用“多”、“余”、“左右”、“上下”、“约”等表示约数时一般情况也用汉字数字,但如果为了对应文章其余部分,此时也可用阿拉伯数字。
  6、代号、代码和序号
  部队的番号、文件编号、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8317部队、赣府办发[2007]10号文件、维生素B12、18/20次特快动车等。
  7、行文标注
  引文标注中版次、卷次、页码,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。如见“《中国统计》2007年第1期第21页”,“见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,影印陈昌治本,127页,北京,中华书局,1963”。
  二、常见误用  我们平时经常会阅读报刊杂志,通过仔细辩别和归类,文章中数字使用有时会出现下列错误:
  1、星期几错误用阿拉伯数字。如“现在已是星期5下午可以放松了”。根据《试行规定》和《国家标准》明文规定,星期几一律用汉字,星期5应写为“星期五”。
  2、文学作品中误用阿拉伯数。如“18岁的姑娘象朵花”、“飞流直下3000尺”,国家的标准和规定都要求使用汉字,“18岁”应改为“十八岁”,“3000尺”改为“三千尺”。
  3、夏历月日误用阿拉伯数字。如“8月15中秋节”,应改为“八月十五中秋节”、“大年30”应为“大年三十”、“丁丑年4月1日”应改为“丁丑年四月一日”。
  4、清代以前历史纪年误用阿拉伯数字,如“光绪27年”,根据《国家标准》规定,中国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,中国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,均不能与公历混用,并且在后面用括号注明相当于公历年份,应改为“光绪二十七年(1901年)”。
  5、年份误用缩减和省略。如“90年中国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”,应改为“1990年”;“1992年—96年”,应写为“1992年~1996年”。
  6、已定型或固定的词或词组误用。如“10月革命”应写作“十月革命”,“第3世界”应写为“第三世界”,“25000里长征”应写为“二万五千里长征”。
  7、世纪和年代误用汉字数字。如“十八世纪末”、“二十一世纪初”,应写为“18世纪末”、“21世纪初”。根据《国家标准》规定,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以及时、分、秒,属一个完整时间系列,均应用阿拍伯数字表示,不能年、月、日用阿拉伯数字,世纪和年代又用汉字数字表示。
  8、概数误用阿拉伯数。如“别看他才3、4岁,可机灵呢”,“3、4岁”应改为“三四岁”。
  9、约数误用阿拉伯数,如“挖了几个月,才得到10几克黄金”,“10几克”应写为“十